在民法慈母般的目光下,每個公民都是整個國家。-孟德斯鳩
1,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條規定,從民法的對象和任務來看,民法是調整具有平等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法律體系中獨立的法律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1)對合同的定義,民法更恰當的定義應該是:我國民法是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民法既包括正式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單獨的民法和其他法規中的民事法律規範。註:定義中“自然人”或“公民”的表述經歷了民法通則中的公民、合同法中的自然人、物權法中的自然人三個階段。
2.意義
2.1民法是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社會生活規範(不同於道德等。);2.2民法是調整社會生活中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其他關系不調整)。2.3民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
民法的特征
第壹,民法是民法!即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和財產關系的法律。
第二,民法是權利法!它詳細規定了人們享有的各種公民權利。
第三,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