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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民法的人喝酒致死應該怎麽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對壹起飲酒致人死亡沒有明確規定,但有規定明確了行為人因自己的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內容,行為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為勸酒行為導致他人死亡,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如果沒有辦法確定整個過程是怎樣的,那麽就需要雙方共同分擔損害結果的賠償。

法律分析

壹般情況下,如果壹起喝酒的人死亡,如果沒有過錯的話,陪酒的人是不需要賠償的。以下四種情形導致當事人飲酒死亡的,陪同人員要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1,強迫他人飲酒,造成他人死亡;2、明明知道別人不能喝還勸喝;3.未安全護送醉酒人員回家的;4.陪同飲酒人明知他人酒後駕駛而未及時勸阻,導致他人因醉酒駕駛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具體賠償金額要根據當事人自身情況決定。壹般情況下,需要支付的是喪葬費和死者生前被贍養人必需的生活費。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按照被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的標準計算,賠償義務人可以要求對方以定期支付的方式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其他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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