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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57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文中的“民事法律行為”既包括財產行為和身份行為,也包括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確認無效”既包括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未被追認、已成立而未被認可的情形,也包括合同未成立的情形。本條中的“財產”包括壹切可轉讓的利益,財產返還請求權是物權中的返還請求權,主要是指對有形財產的占有的恢復和權利書中記載的恢復。折價賠償請求權是壹種特殊的不當得利請求權,應普遍禁止民法典第986條的利益損失抗辯規則。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壹種特殊的締約過失賠償請求權,適用於雙方都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合同違法、非常規、無效的情形。這壹條款不是陳述性條款,它規定了三個獨立的主張依據。法律對建築合同和其他合同的無效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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