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沒有個人破產法,所以在個人無力償還的情況下,法院無法強制執行。《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而拒絕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償還。”因此,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有兩種不同的情形:壹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果是這種情況,可以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另壹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法清償,只能以債務人個人現有財產清償,由法院審理,作出判決,然後投入執行,也就是說,債務人有可供執行的個人財產,債權人就拿多少。如果妳欠了很多錢,無力償還,對方很可能會向法院提起訴訟,建議積極償還。如果妳有能力償還,對方可以在判決勝訴後對妳強制執行。向法院申請停息。如果是民間高利貸,法院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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