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犯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罪和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盜竊公私財物行為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如果是未經物主同意而暫時挪用或借用財物,並準備將來歸還,而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則不構成盜竊罪。
法律客觀性: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壹條辦理治安案件中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博工具、賭資、吸食、註射毒品的工具,以及本人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工具,應當予以沒收,並按照規定處理。違反治安管理取得的財物,應當追繳並返還被侵害人;沒有侵權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開拍賣或者處置,所得收入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