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拆遷安置房如果不是被執行人生活必需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如果是生活必需的房屋,只能查封,不能出售、拍賣。
2.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
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家庭生活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等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需的生活費。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此標準確定必要的生活費;
(三)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發表的發明或者作品;
(五)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和醫療用品;
(六)被執行人獲得的獎章和其他榮譽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規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其政府部門的名義同外國和國際組織締結的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條約、協定和其他文件中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二、村民安置房可以上市交易。
1.村民拆遷安置房不能上市交易。安置房的土地性質包括集體土地、國有土地、國有劃撥土地。
2.如果是集體土地性質的拆遷安置房,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交易;
3.如果是國有土地出讓性質的拆遷安置房,取得房產證後可以上市交易;
4.如果是國有劃撥土地性質的拆遷安置房,在政府允許之前,這類房產是不允許上市交易的。有的地方規定這種拆遷安置房五年後可以變成商品房,交了土地出讓金就可以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