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駁回起訴的法律規定包括以下內容:
1.被告起訴不作為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原告對行政不作為的訴訟請求。
2.起訴被告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原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
3.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告在壹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在仍需要對被告人進行調查或者裁量的期間,應當判處被告人在壹定期限內重新處理起訴的事實。
4.起訴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證據不足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原告對原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同時發現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的。
5.當事人主張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可以在起訴被告的同時,將上級行政機關列為第三人;當事人主張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下級行政機關作出並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行為的,壹般以簽署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的機關為被告。
6.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經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查後,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綜上所述,行政訴訟駁回起訴的法律規定包括了以上內容。在行政訴訟中,如果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可能是因為被告被訴不作為,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理由不成立,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理由成立。至此,人民法院將根據具體情況作出相應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