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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第二款關於綁架罪的無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刑法第239條規定: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擴展數據:

2014 10 31、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首次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刑法修正案(九)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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