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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74條的法律內容

內容:“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給予指導和幫助。

業主是建築分部的業主。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是業主的自治組織,以行使業主的建築物所有權為基礎。由全體業主組成,是建築區劃內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機構。業主大會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壹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壹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是本建築物或建築區劃內所有建築物的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履行管理職責。業主委員會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壹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增加居委會作為指導和幫助的主體;提高業主對同壹決策的投票權比例;擴大維修資金的使用範圍;增加物業服務合同專用章;明確業主大會的終止權,甚至是隨意終止權;明確了物業公司的及時退出、配合、交接等義務及附隨義務。

以下事項應由業主* * *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

(五)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條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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