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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民法典》第1060條

第1060條

日常家事代理權是夫妻壹方因家庭日常需要而實施的民法實踐。

對於,對夫妻雙方都有效,除非夫妻壹方與另壹方另有約定。

夫妻之間對壹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條款的解釋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是指夫妻壹方因家庭日常需要,與第三人共同代理某壹民事法律行為的權利。夫妻壹方在日常家事範圍內與第三人實施的某種民事法律行為,視為按照夫妻雙方的意誌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另壹方也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需要處理許多家庭事務,非常頻繁地參與社會經濟生活,需要實施許多民事法律行為。當然,這些民事法律行為是夫妻雙方共同處理的,可以充分體現雙方的同意。但是,如果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都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實施,必然會增加婚姻生活和社會經濟活動的成本,這在客觀上是不必要的,甚至是不可能的。為了方便經濟交往和婚姻家庭生活,保護夫妻雙方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交易安全,有必要賦予夫妻雙方在日常家事中的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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