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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在民法典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堅持誠實守信。誠實信用原則起源於羅馬法,主要用於誠信合同和誠信訴訟,後擴展到民事活動領域。誠實是指當事人以誠實、守信和善意的方式履行合同義務。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誠信原則作為民法典最重要的基本原則,被稱為民法的“帝王條款”,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誠實信用原則在勞動法領域起著重要的指導和補充作用。

誠實守信是市場活動的基本原則,也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則。與公平原則壹樣,它既是壹項法律原則,也是壹項重要的道德規範。

壹方面,誠實信用原則指導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行為準則。另壹方面,它在民事糾紛的司法裁判中也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堅持誠實守信。

第500條

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的;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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