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說明明顯不公平和乘人之危的區別
如果壹方利用其優勢或另壹方缺乏經驗,導致明顯違反公平和同等賠償原則,則可視為明顯不公平。
利用他人的困難或者迫切需要,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困難處境,迫使對方接受壹些明顯不公平的條件,作出違背自己真實意願的表示。比如親戚朋友急需借錢救危重病人,借款人借機提高利息,屬於利用他人困難。
乘人之危是絕對無效的,而顯失公平的行為是相對無效的。乘人之危行為的構成必須以行為的結果為基礎,顯失公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規定,壹方當事人趁對方當事人處於危險狀態,缺乏判斷力,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明顯不公平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是壹方優勢明顯,另壹方經驗不足,缺乏判斷力。壹方主觀惡意;且結果不公平,損害了對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立法目的明顯不公。
設立顯失公平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合同雙方在完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完成交易,促使人們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訂立和履行合同,同時賦予受害方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請求權,以維護交易的公平。顯失公平原則不是對契約自由的否定,而是對不能反映當事人真實意思的形式自由的限制,以最大限度地實現真正實質意義上的契約自由。如何在保證契約自由和維護契約正義之間尋求平衡,即保證和維護契約正義,在契約自由制度下維護契約正義,是正確適用契約自由原則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