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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是:(1)證據的客觀真實性是指作為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客觀存在。也就是說,作為證據事實,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誌為轉移,而是以真實而非虛無、客觀而非想象的面貌出現在客觀世界中,能夠被人理解和認識。因此,壹方面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偽造、篡改證據;要求證人如實作證,不得作偽證;要求評估人員提供科學、客觀的評估結論。另壹方面,要求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時客觀全面,不允許先入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審查中采取客觀立場。經過法庭質證,法官沒有理由懷疑證據是假的,可以確定證據的真實性。(2)證據的關聯性是指民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客觀聯系。這種事實材料的關聯性壹般表現為兩種形式:1,直接聯系,如事實材料本身所反映的事實是待證事實的壹部分;2、間接聯系,如事實材料中反映的事實,可以間接證明壹個待證明事實的成立。(三)證據的合法性證據的合法性是指作為民事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證據的取得、提供、審查、保全、鑒定、質證等適用的過程和程序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六十三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零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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