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地方性法規的主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有關城鎮建設管理、環境保護和歷史文化保護的地方性法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城鄉建設和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事項的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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