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危及人身安全、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危害、已經受到危害或者正在受到危害的,必須報國家林業部批準采取措施。對於那些突然被野生動物攻擊孤立的人來說,只能有兩種結局:要麽僥幸避難,要麽被傷害。至於受傷後的賠償,我國現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和《陸生保護動物管理條例》規定,受傷的保護動物獲得賠償有兩個前提條件:壹是事件發生在野生動物保護區;第二,當事人是在保護動物過程中受傷的。至於非野生動物保護區和不是為了保護動物的動物傷害賠償,國家沒有明確的標準,只當作意外事故處理,遭受的損失只能自己承擔。據國家林業局野生動物保護司司長卓介紹,國家有關部門、國務院和立法機構正在研究野生動物保護法,力爭在法律上明確規定,野生動物如果傷害人和動物,必須由地方政府給予補償。相信野生保護動物的傷害賠償問題很快會在政策上得到解決,但人與動物的沖突還不明朗。
如何正確看待人與動物的沖突?壹些法律界人士認為,任何無視人權和價值觀的觀念都是違反法律的。保護人的生命權是解決法律沖突的原則。
所以,當受保護的動物危及人的生命時,我們還是要盡量避免傷害動物,萬不得已,還是要把人的生命放在第壹位。但人們在這個過程中如果有違法行為,比如非法進入保護區,還是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