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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幹部政策問題

老幹部的範圍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是不壹樣的。目前,壹般來說,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都屬於老幹部的範圍。其中包括:第壹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老幹部;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老幹部;抗日戰爭時期的老幹部;解放戰爭時期的老幹部。1982年4月,《國務院關於印發〈關於退伍軍人退休、休息制度的若幹規定〉的通知》(國發198262號)規定,離休幹部的條件是:建國前參加中國* *生產黨領導的革命戰爭,享受過專職供應制待遇並從事地下革命工作,達到退休、休息年齡的,實行退休、休息制度。離休幹部符合條件。凡1948年底以前解放的地區,均可視為個別老區。這些地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工資待遇辦法,就是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工資制度,還包括人民政府認可的其他工資待遇。這樣的幹部可以退休。因工作需要由組織分配到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符合號文件規定的退休條件的,可以申請退休。國務院頒發的198262。確定和變更建國前幹部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原則上應以本人檔案中填寫的自傳、簡歷和幹考結論為主要依據,不能僅憑本人現申請或說明而變更。如果“文革”前我填寫的材料沒有記載,或者記載了,現在想改,我要盡量從有關參考文獻保存的檔案和史料中確認。如果證明人的檔案史料中沒有記載或記載與本人現在的說法不壹致,本人提供的證明人也找不到,壹般不能更改其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

妳家老人的情況要以我的檔案和組織部門、人事部門的結論為準。建國前參加工作的並不都是退休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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