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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區別

區別如下:

(1),就法律思維方式的特點而言,大陸法系屬於演繹思維,英美法系屬於歸納思維,重在類比推理。

(2)就法律淵源而言,大陸法系法律的形式淵源只是成文法,而英美法系的成文法和判例法才是法律的形式淵源。

(3)在法律的分類方面,大陸法系國家壹般以公法和私法作為法律分類的基礎,而英美法系以普通法和衡平法作為基本分類。

(4)在訴訟程序上,大陸法系接近教會法程序,屬於宗教裁判制度,而英美法系采用對抗制程序。

(5)在法典編纂方面,大陸法系主要發展階段都有具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別是近代以來,開展了大規模的法典編纂活動。普通法體系在都鐸王朝時期進行了大規模的立法活動,近代以來成文法的數量也有所增加,但總體上並不傾向於編纂系統的法典。

此外,兩大法系在法院制度、法律理念、法律適用技術、法律觀念等方面也存在諸多差異:

1,大陸法系主要是成文法,通常不承認判例法的地位(但也有例外,比如法國行政法承認判例法);在法學理論上,他崇尚理性主義,傾向於構建壹個重視邏輯和抽象的概念體系。

2.英美法系除非壹個項目的立法因為客觀環境或者為了解決糾紛需要制定法令,否則只需要根據項目當地過去的習慣來評價誰對誰錯。這種法制根據人們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公序良俗來判斷誰是誰非,不看重學術聲望,與平民組成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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