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31日,蕪湖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張勝訴。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新修訂的《傳染病防治法》。新法提出,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和幫助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患者,使其得到及時治療。同時要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這被認為是乙肝病原體攜帶者的福音。
2004年2月,《公務員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有學者建議在公務員招考中加入反歧視條款。
2004年6月65438+2月1日,新修訂的《傳染病防治法》開始實施。該法新增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5438年6月至2005年10月20日,《公務員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實施,提出“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合格排除肝炎。”這在政策層面解決了社會對乙肝的爭論。此前,人事部和衛生部兩次在網上征求意見,並起草了壹封給乙肝病原攜帶者和追隨者的信。張對說:“我參加了兩次磋商。我建議取消入學標準中的大量限制性條款,並引入詳細的規則來保護我們的隱私。”
正是按照維護合法權益的法律程序,張才成為中國65438+2億載體權益和尊嚴的維護者和促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