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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下列情形之壹,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 (壹)未成年人;(二)視力、聽力、言語殘疾人;(3)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四)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五)申請法律援助的死刑復核案件被告人;(六)缺席審判的被告;(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解讀:該條* * *兩款第1款規定了通知辯護的範圍,對第1款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采取特殊保護措施,保障其充分行使辯護權。第二款規定了通知辯護的範圍,將普通程序審理的沒有辯護人的其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納入人民法院的通知範圍。壹方面擴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覆蓋面,另壹方面增加了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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