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債務糾紛法院會公正處理,拍賣款屬於誰就歸誰。法院收到拍賣的全部款項後,會先把錢交給銀行,償還債務人的貸款;其次,如果有多個債權人,且房產已多次抵押,則依次清償債務,直至清償完畢;最後是結算法院的相關費用,如評估費、拍賣費、法院律師費、律師費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二條。
拍賣成交或者以拍賣的財產清償債務後,買受人逾期不支付價款或者接管人逾期不支付差額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再次拍賣時,原買受人不得參與競買。
因重新拍賣價格低於原拍賣價格而造成的原拍賣差價、費用損失和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從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如扣除後仍有定金,應退還給原買受人;定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退還;拒不繳納的,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拍賣成交或者拍賣的財產用於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並在價款或者需要全額清償的差額後十日內送達買受人或者接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