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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招標規定

法律解析:服務招標是指除工程、貨物以外的其他招標活動。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招投標中的招投標、工程咨詢評估、金融、法律等中介服務招投標、項目法人、代理人、特許人招投標、科技項目、科研項目招投標、國有資產產權轉讓、物業管理、金融保險服務等。通常服務招標的招標人主要看重投標人提供相關服務的能力、水平、經驗和業績,評價標準復雜,往往因項目而異。除了對投標人的資質要求,很少有統壹的標準。因此,關於各種服務招標的規定差別很大。隨著招投標制度的推廣和服務招投標領域的不斷擴大,國家發改委和相關部委制定了壹系列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對各類服務招投標活動進行規範。

法律依據:國家計委3號令第七條。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範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符合下列標準之壹的,必須進行招標:

(壹)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654.38+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1)、(2)、(3)項規定標準的。但項目總投資超過3000萬元。

第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使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或者對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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