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條例》第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根據出讓合同,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項目的,應完成開發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成片開發的,應當按照規劃進行土地開發建設,並配套給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應完成,並平整場地以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房地產轉讓時房屋已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