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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保證期為三年。

法律分析:壹般保證、連帶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抵押擔保中,雖然抵押權貫穿於主債權的存續期間,但法律也給予了明確的限制,即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的兩年內行使,除非時效中止或者中斷。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出現約定的保證期間超過三年,或者七八年的情況。雖然約定的期間是明確的,但與“兩年以上”的約定不明確不同,司法機關傾向於對主債務按照兩年的訴訟時效計算保證責任期間,既能督促債權人及時主張擔保權,又能固定保證人的保證義務,保障其依法行使追索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95條。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少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對加重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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