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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分居的定義

法律解析:《民法典》中離婚分居是指夫妻因感情不和不再履行夫妻義務而分居,連續兩年應準予離婚。兩年的計算方法:1,自提出離婚的夫妻最後壹次同居的第二日起至提起離婚訴訟之日止(壹方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2.分離時間應連續計算。夫妻分居後再次同居的,從夫妻最後壹次同居後重新計算。無論夫妻已經分居多少次,之前的分居時間都應當終止,也就是說,分居時間應當連續計算,前後的分居時間不得累計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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