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民法典關於拖欠采暖費的規定

民法典關於拖欠采暖費的規定

法律分析

法律上沒有統壹規定。壹般情況下,供熱企業未及時供熱,雙倍賠款應按供不應求日支付采暖費;供熱公司供熱質量不達標,應按確認的不達標天數雙倍賠償繳納采暖費;采暖期結束,用戶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采暖費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所欠采暖費。采暖費屬於公共設施的消耗,就像電費、水費壹樣,是消費者與供氣化工公司之間的協議。如果不交采暖費,最有可能的就是停暖,直到交費為止。如果不交,供氣公司可以收取滯納金。也可以把欠款人告上法庭,法院會發傳票強制執行,直接從消費者的銀行賬戶中扣除欠款和訴訟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反合同應當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反合同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應當向對方支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 上一篇:美團外賣遇到同行惡搞怎麽辦?
  • 下一篇:民法解釋的必要性和方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