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了相鄰關系的內容,規定不動產相鄰所有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相鄰關系的主要特征是:1。房地產之間有相鄰關系。2.相鄰關系的主體是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包括不動產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或占有人。3.相鄰關系的客體是相鄰關系的客體不是不動產本身,而是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引起的與相鄰人有關的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4.相鄰關系的內容是相鄰壹方行使不動產權利時,要求相鄰壹方容忍甚至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鄰壹方有容忍甚至提供便利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房地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八十九條法律、法規對相鄰關系的處理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二百九十條物業的所有權人應當為相鄰的所有權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相鄰所有人之間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尊重自然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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