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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財產轉讓條例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法律分析

根據《民法》規定,房屋交易後,當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部門,在申請不動產登記時提供相關材料。具體實施方式為:買賣雙方達成購房共識,買受人同意房屋狀態,同意房價,出賣人同意房價,同意買受人支付房款方式。之後,在資源公平的基礎上,雙方簽訂了購房合同,並交由公證處進行公證。買賣雙方攜帶準備好的材料、證件、公證好的合同到房管局辦理過戶登記。註意,這只是壹個轉學申請。我們需要提交準備好的材料,申報房屋銷售價格,然後等待審核。獲得許可後才能進行後續事宜;取得房管局許可後,可以繳納稅費。稅費是二手房交易過程中的必要支出。付款完成後,就可以拿到付款憑證了。帶上完稅證明和相關材料到房管局,這次就可以拿到房產證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壹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統壹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百壹十壹條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登記事項的不同,提供權屬證書、房地產界址和面積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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