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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關於保險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於保險的規定:

1.保證期間,擔保財產發生毀損、滅失或者被征用的,擔保財產所有人可以優先獲得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也可以提存。

2.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人請求賠償的,所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返還所有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充分賠償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3.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15條* * *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壞的,由盜竊者、搶劫者、搶奪者承擔賠償責任。小偷、強盜、搶奪者與機動車使用人不是同壹人的,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機動車壹方責任的,小偷、強盜、搶奪者與機動車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

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壹百二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保險人應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或者施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被侵權人人身傷亡需要支付施救、喪葬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支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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