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民法典》關於村委會的規定

《民法典》關於村委會的規定

法律分析:村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出現了16次,包括成年人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與恢復、監護資格與監護機構、繼承管理、法人資格等。在這些規定中,對村民委員會的職責作了具體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四條不能辨認或者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精神、心理健康恢復情況,認定該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條所稱相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

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壹)祖父母;(2)兄弟姐妹;(三)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願意擔任監護人,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

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人資格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壹)配偶;(2)父母與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 上一篇:美國把司法管轄權交給普通人組成的陪審團。美國政府為什麽要這樣做?
  • 下一篇:民事起訴狀有收據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