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法律和處理方式與中國大相徑庭。在美國,犯法就是犯法,妳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誰也不能責怪它。
其次,在美國法院,法官的作用很小,最終由陪審團決定,陪審團由從符合條件的人群中隨機抽取的12人組成。法官為雙方律師辯護,查閱收集的證據,做出最終的量刑決定。法官的作用只是充當裁判,確保案件繼續進行,雙方提供的證據符合法律。
雖然陪審團制度本身有很多缺點,但美國人仍然使用這個制度,因為他們找不到更好的上訴制度來取代它。因為所有的“法制”都會有“人制”的困惑。陪審團的設計強調整個審判過程由完全專業的律師按規定操作,公正的審判過程由精通法律的法官掌控。當所有的法律證據都擺在大家面前的時候,雙方的律師已經把壹切都說了。然後根據法律相關條款的指示,協商壹致的判決。所以這種制度下的法官只能依據證據進行判決,也就是陪審團被操縱的程度最小,這也是美國會壹直堅持使用這種制度的原因。
最後,我想說的是,公民權利的保障不僅取決於人權法案的規定,還取決於健全的司法制度、健康的社會制度、自覺的社會和群眾組織。此外,社會必須有起碼的正義感和公民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