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法典對這壹“連坐條款”做了更全面的規定:明確“禁止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並以公安機關作為查明案件的責任人,便於運用偵查手段準確認定侵權人,高空拋物行為可以從民事賠償和刑事犯罪兩個角度處理。同時,除了事後的救濟,建築物管理人事前的安全保障義務也被寫入民法典,督促管理人完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減少悲劇的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4條禁止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對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補償。賠償後,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建築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有本條第壹款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機關應當及時調查,依法查明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