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司法實踐中,相對於婚姻而言,長期共同生活且穩定的,沒有結婚登記的,屬於同居。同居不被視為需要在《民法典》中對權利和義務做出單獨規定的法律關系。因此,有必要將規定的視野放大,盡量看到除了明確“同居”二字之外,實質內容是關於同居權利義務的規定。根據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目前司法實踐中關於同居的案由只有兩種:(1)同居財產分析糾紛,(2)同居子女撫養糾紛。《民法典》中沒有壹套單獨的關於同居的系統規定。關於同居的直接法律規定散見於少數條文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二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死亡前與其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房屋。
第1042街。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
第1054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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