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沒有對違章建築如何處理的規定,而《行政強制法》和《城鄉規劃法》規定,違章建築壹般責令限期拆除,不拆除的,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四條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並允許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並處建設工程價款1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條* * *處理、附著、混合產生的物的歸屬,按照物盡其用、保護無過錯方的原則確定,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法律沒有規定的。因壹方的過錯或者某些物的歸屬造成對方損害的,應當予以賠償或者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