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規定,事故是由意外造成的,是否承擔民事責任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因不可抗力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二、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六條民事主體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壹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1)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返工和更換;
(7)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壹)賠禮道歉。
法律對懲罰性賠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第壹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壹百八十壹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壹百八十二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造成危險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因緊急避險采取的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是否造成事故,取決於事故發生的原因。因不可抗力、緊急避險等情形造成的,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