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制造身體上的痛苦,或者通過控制身體,造成心理上的痛苦,從而受到懲罰。這裏有五點解釋如下:
1.體罰壹定是懲罰,不是為了懲罰,不是體罰,比如體育課跑步熱身,定期考試等。
2.體罰必須是身體上的,不是肉體上的,不是體罰,比如口頭羞辱,罰款。
3.體罰必須造成身體或心理上的痛苦,沒有這兩種痛苦的懲罰就不是體罰,更接近於宣布錯誤,比如私下站兩分鐘。但是,是否存在“痛苦”,要考慮刑罰本身的合理性、被處罰人的身心狀況、懲罰者的態度等。比如懲罰壹個學生明知腳傷還站兩分鐘就是體罰。
4.體罰,比如強迫學生當眾站立兩分鐘,並不會造成身體上的痛苦,而是通過控制身體造成心理上的痛苦。
5.生理上的“痛”不僅限於“痛”。所有身體和感官上的不適都是體罰,比如逼尿、逼癢、逼看色情片、強吻等。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壹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義務教育法
第十六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義務教育經費,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占、破壞校舍、房屋和設備。禁止侮辱、毆打教師和體罰學生。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實施義務教育的活動。違反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小學班主任工作條例
第十六條班主任有權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以適當方式批評教育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