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規則
《民法典》第四條規定,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平等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法律地位平等,任何壹方不得將其意誌強加於另壹方,其合法權益同樣受法律保護。
平等原則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礎,是國家立法調整民事關系的邏輯起點。
自願原則
《民法典》第五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自願原則又稱意思自治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自願從事民事活動,根據自己的意願自主決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及其設立、變更和終止,並自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