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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定的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堅持誠實守信。

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

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

擴展數據:

主流的民事主體判斷標準認為,民事主體的必備條件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壹定的社會經濟條件的存在;二是國家法律的確認。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是民事主體存在的決定性因素;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認,也是國家存在不可或缺的條件。

在商品交換中逐漸形成的平等人格和地位是民事主體產生的前提;在商品交換等民事活動中,享有充分的財產自主權是民事主體成立的必要條件。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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