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洗錢罪:1。提供資金賬戶:是指為犯罪分子開立銀行資金賬戶,或者將已有的銀行資金賬戶提供給犯罪分子使用。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金融工具:這包括將實物轉換為現金或金融工具,將現金轉換為金融工具或將金融工具轉換為現金,並將該等現金(如人民幣)轉換為其他現金(如美元),將該等金融工具(如外國金融機構發行的)轉換為其他金融工具(如中國金融機構發行的)。3.通過轉賬或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4.協助向國外匯款;5.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犯罪非法所得及其來源和性質的;掩飾、隱瞞違法犯罪所得及其性質和來源的壹切方法,如將犯罪所得投資於某壹行業,用犯罪所得購買不動產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收入及其來源、性質,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沒收上述犯罪所得和所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提供資金賬戶的;(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或者證券;(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四)跨境轉移資產;(五)以其他方法隱瞞或者掩飾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