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九條規定,遺囑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訂立:
(壹)遺囑公證。公證遺囑是遺囑人通過公證處辦理的遺囑。公證是最嚴格的立遺囑方式,能夠真正保證立遺囑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也是處理遺囑繼承和更正的最可靠證據。
(2)寫遺囑。立遺囑人自己寫的遺囑叫自己寫的遺囑。自擬遺囑是指立遺囑人用文字表達自己的意思。
(3)遺囑代書。代筆遺囑是由別人寫的遺囑。代理書寫的遺囑通常是在立遺囑人不能書寫或因病不能書寫的情況下完成的。但為了保證代筆人所寫的遺囑確實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減少糾紛,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壹人代筆,註明年、月、日,代筆人、在場的其他見證人和立遺囑人代簽遺囑。
(4)記錄遺囑。錄音遺囑是由錄音機錄下的遺囑。錄音制作的遺囑容易被偽造和編輯。因此,法律規定,錄音制作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以證明遺囑的真實性。
(5)口頭意願。口頭遺囑是立遺囑人口頭表達的遺囑,不以任何方式記錄。口頭遺囑完全由證人證明,極易產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立遺囑人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立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緊急狀態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所立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