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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可以隨便看別人的日記違反了什麽法律?

隨便翻看別人的日記,可能涉及到暴露別人的隱私,可能是道德問題,可能會造成嚴重後果,可能構成犯罪。

該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91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不受侵犯。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2條

隱私權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和平相處,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3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通過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打擾他人的私生活;

(二)進入、拍照、窺視他人住宅、旅館房間等私人空間的;

(三)拍攝、偷窺、竊聽、泄露他人私人活動的;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私處的;

(5)處理他人隱私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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