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項工資按國家法定節假日普通工作日工資的三倍計算。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one hundred and fifty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擴展數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8年6月5438+10月10發布了《關於全年職工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的通知》。根據國家法定節假日和紀念日的規定:
勞動者的系統工作時間(即全年總天數減去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由251天減少到250天,月工作日由20.92天調整到20.83天。
通知還首次提出了“每月帶薪天數”的概念,用於計算日工資和小時工資,而俗稱的節假日三薪加班、公休日雙薪加班則是以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為基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