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分房屋屬於國家和地方法規規定由開發商建設並明確權屬的配套公共設施的,按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確定這些房屋的產權;
(2)沒有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整個會所或其中部分房屋的所有權歸屬的,按約定執行;
(3)沒有規定或約定的,計入小區公攤面積的,其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
(4)其他情況下,應根據各種投資情況,本著誰投資、誰擁有、誰受益的原則,具體確定產權歸屬。所以小區公共設施的歸屬要看具體情況,不能壹概而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在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在建築區劃內,規劃車位、車庫的權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贈與或租賃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