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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對改名有哪些規定?

名字別扭或者諧音帶有侮辱性詞語時,可以直接向當地派出所申請改名。如果是未成年人,需要父母陪同。那麽關於改名有什麽法律規定呢?我整理了以下內容,供妳法律參考。

1.改名有什麽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年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駁回更名申請或限制名稱中引用的文字,從法律角度看,都是對公民姓名權的侵犯,公民可以通過民事或行政訴訟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嚴格掌握”18周歲以上公民的姓名變更,只是公安機關的壹個內部規定,並沒有可操作的具體標準,且涉嫌與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相沖突,不應具有法律約束力。公民盲目拒絕改名,公民因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提起訴訟,公安機關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公民改名違法的,公安機關可能承擔敗訴的後果。

二、更名摘錄的法律依據

民法

第壹百零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根據我上面整理的,名字是可以改的,但是原則上名字只能改壹次。變更姓名時,成年人可直接攜帶本人申請表和身份證明到派出所申請。如果是未成年人,需要父母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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