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執行擔保是指被執行人以自己的執行能力向人民法院提供保證人或者擔保財產,對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有充分可靠的保證時,人民法院決定中止執行的制度。擔保的強制執行會對當事人產生壹定的效力,申請執行人不得要求被執行人履行義務,除非被執行人自願履行義務。強制執行擔保的目的是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和避免因強制執行而對社會生產生活造成的不利影響。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有,以抵押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七十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壹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被執行人或者他人可以提供財產擔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擔保。保證人應當具有代為履行或者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他人提供執行擔保的,應當向執行法院出具擔保書,並將擔保書副本抄送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財產擔保的,參照《物權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