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民法典中的失蹤時間
根據《民法》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其失去消息之日起計算。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時起計算。
壹、申請宣告失蹤的主要條件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將其認定為失蹤人。宣布失蹤的條件是:
(1)主體條件:利害關系人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利害關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公民、法人。
(2)對象條件:
1,下落不明的事實。以防洪水、地震和戰爭。如果妳知道某人在某個地方,即使他很久沒回來,妳也不能認為他失蹤了。
2、下落不明必須兩年。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時起計算。
(3)形式條件。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不允許口頭申請。必須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這個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條宣告失蹤的條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壹條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失去消息之日起計算。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中宣告失蹤時間的計算並不取決於不同的失蹤情形。失蹤時間從失蹤人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