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十壹條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賠償。
第六十三條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以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登記。
第六十四條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