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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負責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是法人

《民法典》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民法典》第六十壹條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賠償。

第六十三條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以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登記。

第六十四條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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