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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時間以什麽記載的時間為準。

第十五條出生和死亡時間的確定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和死亡證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如果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上述記載的時間,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這篇文章講的是自然人的生卒時間。出生和死亡都是法律事件,都會引起某種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的確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該條以出生證和死亡證記載的時間作為確定自然人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的最基本依據。

出生證明,即出生醫學證明,記載了新生兒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和父母姓名。《出生醫學證明》由國家衛生計生部門統壹印制,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進行編號。出生證明是記錄出生時間的原始憑證,準確、規範。因此,本條以出生證明記載的時間作為認定自然人出生時間的最基本依據。

死亡證明是指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自然人死亡的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類:公民在醫療單位死亡的,由醫療單位出具死亡醫學證明;公民正常死亡但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由社區、村(居)委會或者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出具證明;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門出具死亡證明;已故公民已經火化的,殯葬部門應當出具火化證明。死亡證明是記錄死亡時間的原始憑證,準確、規範。因此,本條以死亡證明書記載的時間作為確定自然人死亡時間的最基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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