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日本國民得在南滿租用所需之畝地,以營商、建廠或經營農業。
第三條日本國民可以在南滿自由居住和旅行,並從事商業和工業等壹切業務。
第四條日本國民和日本人民在內蒙古東部地區聯合興辦農業和副業,中國政府可以給予許可。
第五條前三條所稱日本國民,除照常向當地官員辦理護照登記外,並應遵守中國警察法規及納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