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XI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履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處以罰款:
(壹)拒絕或者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征公民拒絕或者逃避征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服兵役或者應征入伍的。
有前款第二款所列行為且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深造。
國防生違反培養協議規定,不履行相應義務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並視情節按退學處理;畢業後拒絕服現役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並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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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五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個公民的神聖職責。根據《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國人民和公民的光榮義務》等法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誌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兵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