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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後的聯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之後,可以根據《民法典》總則的規定來判斷聯營合同是否有效,也就是說,合同主體之間通過真實意思表示形成的聯營合同,沒有《民法典》規定的無效情形,仍然有效。

法律分析

聯營是指企業法人之間或企業法人與事業法人之間通過協議或章程進行經濟聯合的組織形式,各方達成的協議稱為聯營合同。雖然民法典中沒有關於聯營的具體規定,或者原民法典中關於聯營合同的規定已經取消,但這並不意味著聯營合同不再有效或者不能生效。此外,民法典中還保留了聯營合同糾紛的民事案由,這也可以證明聯營合同可以繼續具有法律效力。企業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聯營、共同經營,不具有法人資格的,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以各自或者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這種法人合夥企業最本質的特征是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由於社會的發展和時代的進步,合夥這壹概念模糊的術語退出了法律舞臺。然後換成大家熟知的合資二字,保證雙方的利益和責任。《民法典》沒有規定合夥提出的聯營是為了規範經濟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更好地界定各方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壹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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